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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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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93号 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园路。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安国独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93号

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园路。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安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遇事不与原告沟通,对原告态度冷漠,常常辱骂原告。2015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无挽回意图,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某某辩称,婚后发生争吵都是原告自私、偏执所致。原告在重庆上班,被告都是周末主动到原告处团聚,近几个月分居是工作两地的原因。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原告返还结婚办酒席及彩礼支付的55000元,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分别在重庆、合川两地工作,被告常常周末到重庆与原告团聚,期间,双方因为性格、知趣、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春节后双方两次赌气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做工作又和好了夫妻关系。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了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由于双方两地工作、两地分居,缺少交流、沟通,对问题的认识、看法有偏差,双方都固执己见,导致夫妻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被告均有责任。但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克服自己的缺点,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彼此多些交流、沟通,相互谦让,彼此理解、宽容,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修复和改善的。故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