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34号 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弢,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2.50元,减半收取1491.25元,由原告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兴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