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23号 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荣,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孝玲,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斌,居民。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孝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恩施州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