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兰铁民初字第78号 原告郝锁霞,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原告李明辉,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原告李明达,男,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东,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党春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艳,女,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11.5元,由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负担。因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申请本院免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本院准予原告郝锁霞、李明辉、李明达免交。 审 判 长 李新艳 审 判 员 杨道伟 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