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贾可林诉被告包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4号 原告贾可林,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六斤,男,62,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4号

原告贾可林,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六斤,男,62,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可林诉被告包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可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可林与被告包六斤已达成协议,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贾可林负担。

审判员  张国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