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5号 原告郭久路,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繁海,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久路诉被告李繁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久路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繁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久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久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郭久路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