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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久路诉被告李繁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5号 原告郭久路,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繁海,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久路诉被告李繁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久路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65号

原告郭久路,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繁海,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久路诉被告李繁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久路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繁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久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久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郭久路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