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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万春为与被告李宝臣、曹利民、李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17号 原告成万春,男,193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科左中旗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宝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曹利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17号

告成万春,男,193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科左中旗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宝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利民,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宝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万春为与被告李宝臣、曹利民、李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万春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臣、曹利民、李宝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万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万春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崔有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