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17号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科左中旗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宝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李宝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万春为与被告李宝臣、曹利民、李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万春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臣、曹利民、李宝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万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万春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崔有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