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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丽艳诉被告勿力吉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19号 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勿力吉木仁,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19号

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勿力吉木仁,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艳被告勿力吉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崔丽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艳因与被告勿力吉木仁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丽艳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