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19号 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勿力吉木仁,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艳诉被告勿力吉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艳因与被告勿力吉木仁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丽艳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