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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静与张国庆、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侯玉静,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张国庆,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张国胜,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侯玉静与张国庆、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侯玉静,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张国庆,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张国胜,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侯玉静与张国庆、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侯玉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国庆在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1组890号自建房屋一院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位于铜川市耀州区二运司小区一号楼三单元五层西户三室二厅二卫价值约40万元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候玉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国庆在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1组890号自建房一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变卖、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