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包阿利塔,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色音加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阿利塔诉被告钱长明、包色音加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阿利塔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长明、包色音加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阿利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阿利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春莲、包光美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