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据的纠纷应属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不属于本案地域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顺义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