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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强诉被告包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22号 原告张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包天华,男,4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包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22号

原告张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包天华,男,4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被告包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