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臭只,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艳文,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安雷,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臭只诉被告李星涛、刘艳文、第三人安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臭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臭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臭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臭只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