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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牟国义诉被告王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牟国义,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公务员,大专文化。 被告王春香,女,37岁,汉族,科尔沁区人,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义诉被告王春香民间借贷纠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牟国义,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公务员,大专文化。

被告王春香,女,37岁,汉族,科尔沁区人,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义诉被告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牟国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国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国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牟国义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