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16号 原告四川蜀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环城路三段胥家湾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参,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广安区浓洄社区服务中心应付给被告的货款74182.9元予以扣留,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区浓洄社区服务中心应收的货款74182.9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