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8号 原告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 被告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江炳志,经理。 被告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思源大道80-82号。 法定代表人梅元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林诉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小林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及收益(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金额以6000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房小林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6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