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169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家润。 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27。 被执行人:胡欣,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2618。 被执行人:吴红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37。 被执行人:成建良,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97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爱华、胡欣、吴红兵、成建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兵所有的粤C×××××号小汽车一辆。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