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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与刘爱华、胡欣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169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家润。 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27。 被执行人:胡欣,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169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家润。

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27。

被执行人:欣,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2618。

被执行人:吴红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37。

被执行人:成建良,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97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爱华、欣、吴红兵、成建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兵所有的粤C×××××号小汽车一辆。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