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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妹至、徐妹笑等与黄绍强、黄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怀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孔妹至,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妹笑,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结弟,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怀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孔妹至,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妹笑,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结弟,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爱弟,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德严,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德端,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绍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志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孔妹至、徐妹笑、徐结弟、徐爱弟、徐德严、徐德端与被执行人黄绍强、黄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限被执行人黄绍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9949.89元给申请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黄志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2835.67元给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执行费人民币207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绍强、黄志群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工商、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情况,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工商、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情况,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审 判 员  苏罗群

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东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