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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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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伟光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牟伟光,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高新区海信慧园4号楼1单元2402。 委托代理人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牟伟光,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高新区海信慧园4号楼1单元2402。

委托代理人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兴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仲亮,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宋鹏,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董国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伟光与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伟光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会,被告公交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仲亮、宋鹏,被告人保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伟光诉称,2013年12月30日15时30分许,徐友强(系被告公交总公司司机)驾驶鲁A26869大型普通客车沿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奥体中路路口时,适遇原告牟伟光骑电动自行车沿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大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牟伟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另查明,鲁A26869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0940元、护理费56084.95元、交通费9659.6元、车辆损失2780元、住宿费1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必要的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81821.6元、后续治疗费33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90.7元、婴幼儿奶粉费6446.5元、鉴定费3400元、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61232.3元,以上费用合计为445900.2元。2、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公交总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的诉求过高,没有提交充分合法的证据佐证,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6万元,此费用应在确定事故责任后在赔偿中抵扣。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辩称,在被告公交总公司提交保单的情况下,我公司核实后在法庭依法查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