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410号 原告李强。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 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 委托代理人谭璐。 原告李强与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田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