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魏雅玲,女,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魏雅玲诉被告攀枝花垣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雅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雅玲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雅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