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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华诉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7号 原告秦先华,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会理县政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周显国,该局局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7号

原告秦先华,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住所地:会理县政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周显国,该局局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先华诉被告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秦先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