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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与马桂芹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006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新,男,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006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新,男,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桂芹,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