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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诉会理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骆书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骆书贵,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骆书成,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骆书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骆书贵,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骆书成,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会理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太平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运平,系该镇镇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诉被告会理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书友、骆书贵、骆书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