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王某,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孙强,男,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路南段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女,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罗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长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