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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诉张某某不当得利一审刑事附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刑附民初字第14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亚林,系会理县支行行长。 地址:会理县南街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彝族,四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刑附民初字第14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亚林,系会理县支行行长。

地址:会理县南街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被告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员 :计兴快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