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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名栋诉黄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189号 申请执行人熊名栋,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百家咀一村18栋304号,证件号码430203198704287510。 被执行人黄虹,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派出所朝阳二村三责任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189号

申请执行人熊名栋,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百家咀一村18栋304号,证件号码430203198704287510。

被执行人黄虹,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派出所朝阳二村三责任区解放东路89号B栋20016。

熊名栋与黄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025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名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名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名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贺正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