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庆辉。 委托代理人:谢肇傑,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子新,男,汉族,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陈子新协商交费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文晓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