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05号 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名人街58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263-6。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勇,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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