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某某与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95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95号

原告某某

被告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后,剩余25元退给原告。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