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519号 原告杨红先,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昌友,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杨红先诉与被告邓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红先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协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红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先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