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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刑初字第1232号 自诉人张某,女,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刑初字第1232号

自诉人张某,女,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

自诉人张某被告人某某重婚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冀俊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