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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兵与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翠平、王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140号 申请人:万兵,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 被申请人:王翠平,女,汉族,1971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140号

申请人:万兵,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

被申请人:王翠平,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王振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万兵与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翠平、王振国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万兵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翠平、王振国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翠平、王振国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