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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平与新邵县龙羊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何湘平,男。 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住所地为新邵县龙溪铺镇羊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陶富。 原告何湘平为与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何湘平,男。

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住所地为新邵县龙溪铺镇羊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陶富。

原告何湘平为与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泰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湘平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陶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经常从被告处购买煤炭,被告因资金紧张要求原告打煤炭预付款,原告亦按照被告要求办理。截止2015年6月4日止,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煤炭预付款740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凭证。现被告已无法提供原告煤炭,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煤炭预付款未果后,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所预付的煤款740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煤款属实,但是这是业务往来,双方都是想用这种方式来赚钱,由于煤矿的现状,要等政府的奖补资金到位后才有能力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90年调到县煤炭公司工作后就开始做煤炭生意。原告自2000年开始在被告处购买煤炭,因为被告资金紧张,所以每次买煤的时候要原告先交预付款,被告再发货。原、被告长期以来依此模式进行买卖。现被告已被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奖补方式关闭,停止了生产经营,无法向原告交付煤炭,亦未退还原告已预付的购煤款。2015年6月4日,原、被告经过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何湘平煤款柒拾肆万零壹佰元整(740100.00元),时间至2015年3月31日止,不计利息,欠款在今后煤矿关闭补偿资金中偿还”。至今,被告仍欠原告煤款740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何湘平向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预付了购煤款,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提供煤炭,现被告被依法关闭,不再具有生产经营能力,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故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预付的购煤款740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退还原告何湘平所预付的煤款740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新邵县龙羊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亦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