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继华。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5日晚,梅溪湖花乐夜茶话会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文化岛举行,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的安排,民警邱某等人在会场入口处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当晚21时许,梅溪湖国际新城文化项目部项目经理即被告人吴继华酒后准备进入茶话会中心会场处理景观亮化灯不亮的问题,因其不能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民警邱某等人将其拦住,不让进入会场,被告人吴继华欲强行进入中心现场,民警邱某等人将被告人吴继华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继华拒不配合且不小心摔倒在地,民警邱某等人准备将其拉起继续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吴继华用脚一阵乱踢,将民警邱某腹部、大腿等部位踢伤。民警邱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民警邱某对被告人吴继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吴继华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继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民警邱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传唤经过、被告人吴继华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梅溪湖花乐夜茶话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现场布警图、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政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民警邱某所写的谅解书、证人彭某、黄有林的证言、民警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继华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长)公(岳)鉴(法临)字(2012)0902号损伤检验鉴定书、公安机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继华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继华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继华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民警邱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继华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