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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3月,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长丰5期35栋1楼经营一无名电游室,并放有可供6人同时上机操作的“万能鲨鱼”牌、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火麒麟”牌电游赌博机各1台。为对赌场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甲聘请黄某(已行政处罚)为工作人员,负责收银、上、下分等工作,并为其提供3000元/月的固定工资。2014年5月5日21时许,李某丙、李某乙、彭某、杨某等人(已行政处罚)正在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赌场内利用上述电游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公安机关将上述违法行为人抓获,并当场查获赌博机两台。该赌博机经鉴定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可供6人同时上机操作的“万能鲨鱼”牌、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火麒麟”牌电游赌博机各1台,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甲与证人张某签订的租门面合同、证人黄某、张某的辨认笔录、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高公(麓)决字(2014)第0260-02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李某乙、彭某、杨某、李某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赌博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高)行认字(2015)第006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的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李某甲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