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岳华。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岳华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岳华于2015年6月12日至7月11日期间,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等地,以兜售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与其交某当被害人将财物及钱款交给被告人邓岳华时,被告人邓岳华则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苹果6模型机交给被害人完成交易,随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邓岳华采取上述手段,诈骗作案3次,共计骗得被害人江某等人价值人民币3934元的OPPOR3005、白色苹果5S手机各1台及现金人民币1150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邓岳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苹果6手机、模型机各1台。案发后,被告人邓岳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罗某、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江某、罗某、何某的谅解。其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邓岳华于2015年6月12日20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玉兰路,向被害人江某兜售苹果6手机,并将手机交给被害人江某查看,当被害人江某决定购买并将自己价值人民币1274元的OPPOR3005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邓岳华时,被告人邓岳华趁其不备将苹果6模型机交给被害人江某完成交易,尔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邓岳华于2015年7月1日10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枫林三路恒生超市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3、被告人邓岳华于2015年7月11日15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恒生超市附近,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价值人民币2660元的白色苹果5S手机1台及现金人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岳华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初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岳华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邓岳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岳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岳华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