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5号 原告杨丰,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雪梅,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丰与被告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川X××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的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华 人民陪审员 谢 蓉 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秋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