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许清锋,男。 委托代理人邓琼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彬,男。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许清锋与被告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清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清锋负担。 审 判 员 唐成华 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 人民陪审员 刘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