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35号 原告杨丰,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雪梅,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丰诉被告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川X××轿车予以查封,金额以110000元为限,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号×幢×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杨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丰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华 人民陪审员 谢 蓉 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秋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