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5号 原告杜修进,男,生于1958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区。 被告张尽忠,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修进与被告张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修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尽忠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屋予以查封,价值以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尽忠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道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