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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凤诉任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2号 原告罗凤,女,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任绪孝,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诉被告任绪孝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2号

原告罗凤,女,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任绪孝,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诉被告任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任绪孝对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原告罗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绪孝在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扣留,金额以人民币110万元为限。原告罗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凤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绪孝在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扣留,扣留金额以人民币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