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潘晓龙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876号 申请执行人潘晓龙。 委托代理人龙适宜。 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新力。 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辉。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876号

申请执行人潘晓龙。

委托代理人龙适宜。

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新力。

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辉。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喻朋。

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0.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94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