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欧中华,男,1973年6月2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法学,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唐必良,男,1986年12月8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法制,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中华诉被告唐必良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中华于2015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属依法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欧中华累赘。 审 判 长 刘新可 审 判 员 刘 祺 代理审讯员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