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欧中华与唐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欧中华,男,1973年6月2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唐必良,男,1986年12月8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中华诉被告唐必良官方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欧中华,男,1973年6月2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法学,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唐必良,男,1986年12月8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法制,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中华诉被告唐必良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中华于2015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属依法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欧中华累赘。

审 判 长  刘新可

审 判 员  刘 祺

代理审讯员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