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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588号 申请执行人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委托代理人彭云松。 被执行人郭若红。 委托代理人郭勇。 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2588号

申请执行人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委托代理人彭云松。

执行人郭若红。

委托代理人郭勇。

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若红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若红的银行存款745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4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