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422号 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松岚村。 代表人陈德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茂昌,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0元减半收取2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40元由原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爱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清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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