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1号 原告贺显平,男,生于1958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覃小兵,男,生于1986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莉,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显平与被告覃小兵、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显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覃小兵、张莉所有的:坐落在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对覃小兵所有的川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对覃小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覃小兵、张莉所有的:坐落在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 二、对覃小兵所有的川X××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 三、对覃小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上的存款、覃小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上的存款予以冻结。 查封金额以71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