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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三字场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新建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鱼子塘村民小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三字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新建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鱼子塘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某。

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执行人衡阳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衡阳殡仪馆、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赔偿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三字场村民小组损毁水田损失173864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新建村民小组损毁水田损失7004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鱼子塘村民小组损毁水田损失35184.80元;负责恢复三申请执行人被损毁18.87亩水田原状;与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对恢复三申请执行人的被损毁沟渠原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本案受理费9210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评估费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自觉履行赔偿申请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三字场村民小组损毁水田损失123600元;负责恢复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梽木村三字场村民小组损毁水田30亩原状;负担本案受理费7455元,申请执行费3190元,评估费2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衡阳市殡仪馆对上述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2001年9月26日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国土管理局衡价房字(2001)131号《关于明确市城区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该涉案的48.87亩水田属破坏严重,难以恢复应按耕地开垦费标准征收即每平方米30元,则复垦费总计976422.6元。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应承担377022.6元;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应承担599400元。关于被损毁的沟渠恢复,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向本院提供了湘中新基咨字(2013)第53号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对被损毁的2300米沟渠的恢复作了工程造价评估,评估的工程造价为645966.72元,三申请执行人对该工程造价无异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该恢复沟渠的费用按损毁农田的比例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即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承担249424.8元;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承担39654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的存款927746.2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的存款1150186.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文建林

执行员  杨 剑

执行员  周建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