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荣执字第745-1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 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 被执行人程忠怀,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刘文秀,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非诉行执审字第79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忠怀、刘文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438元及案件申请费476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忠怀、刘文秀的银行存款389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