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荣执字第742-1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 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 被执行人王恒宾,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陈惠容,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非诉行执审字第53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恒宾、陈惠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9726元及案件申请费195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恒宾、陈惠容的银行存款199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